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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立法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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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立法议会是英属印度从1861年至1947年印度独立期间解散的中央立法机构。

最近更新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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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帝国立法议会是英属印度在1861年至1947年间的主要立法机构。它在殖民统治的宪法框架内运作,与总督(后为副王)及英属印度的行政当局密切相关。尽管其组成和权力随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它从未是一个完全主权或负责任的议会:殖民行政当局在立法、财政、国防、外交和紧急事务方面保留了决定性权力。 该议会由早期的印度总督委员会发展而来。在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该机构兼具行政和立法职能。1773年的《规管法案》设立了总督和四人委员会,而1784年的《皮特印度法案》减少了委员会成员,并通过监察委员会对公司的印度行政管理进行了额外监督。1853年的《印度政府法案》通过增设立法用途的额外成员,将立法职责与总督委员会的行政工作分开。这为独立的立法委员会奠定了制度基础。 1858年《印度政府法案》后,英国王室从东印度公司手中直接接管了印度。此前与公司董事会相关的任命权被转移给王室和印度事务大臣。1861年的《印度议会法案》重组了该机构,增加了成员人数,并命名为帝国立法议会。总督可以任命额外成员(包括印度人)参与立法审议。在1862年至1892年间,数十位印度王公、地主、律师、商人、记者和其他公众人物担任提名非官方成员。他们的存在提供了有限咨询的渠道,尽管他们的实际影响力和参与受到限制。 1892年的《印度议会法案》扩大了立法成员人数,并引入了有限的代表制元素。省级立法议会和加尔各答商会获得了提名成员的能力。议会成员可以在限定范围内提问和讨论年度财政报告,但不能对预算进行投票或提出补充问题。这些变化增加了公共辩论,但没有将有效控制权从殖民行政当局手中转移。 1909年的《印度议会法案》(通常与莫利-明托改革相关)将议会扩大到60名成员,并引入了更大的选举成分。它还设立了单独的穆斯林代表制,使该议会成为殖民宪法政治中社群代表的早期制度场所。在此期间任职的著名印度公众人物包括戈帕尔·克里希纳·戈卡莱、穆罕默德·阿里·真纳、马丹·莫汉·马拉维亚、费罗泽沙·梅塔、苏伦德拉纳特·班纳吉、阿迦汗三世以及许多省级代表、地主、商业代表和王公或贵族家庭成员。 1919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将该机构转变为两院制立法机构。帝国立法议会成为下议院,而国务委员会成为上议院。因此,前帝国立法议会不再以早期形式作为单一立法议院运作,尽管新立法机构继续在相同的广泛殖民宪法秩序下运作。总督保留了广泛权力,包括批准支出、否决立法、停止辩论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颁布措施。国防和外交事务仍不在有效的立法控制范围内。 帝国立法议会及其早期结构的替代立法机构于1947年8月14日解散,这一解散与《印度独立法案》相关的过渡同时发生。立法权被移交给印度制宪会议和巴基斯坦制宪会议。1950年印度宪法通过后,印度议会成为印度共和国的继承机构。

沿革

帝国立法议会是英属印度从1861年到1947年的立法机构。其制度起源可追溯到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的总督委员会。1773年的《规管法案》设立了总督和四人委员会,而1784年的《皮特印度法案》改变了行政安排,并引入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在公司时期,行政和立法职能在总督委员会内保持结合。 1853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开始将立法工作与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分开,授权增加立法用途的额外成员。随后,1858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将印度的行政管理从东印度公司转移到英国王室。此前通过公司董事会行使的任命权在王室和印度事务大臣之间重新分配。一位成员由君主任命从事立法工作,其他成员由印度事务大臣任命。 1861年的《印度议会法案》赋予重组后的机构以帝国立法议会的名称,并增加了成员人数。总督可以任命额外成员审议和投票立法。在1862年至1892年期间,印度人的参与主要通过提名非官方成员进行。这些成员包括王公、地主、律师、记者、商人、地方法官和其他有影响力的人物。他们的加入为殖民政府提供了咨询和地方知识,但该制度并未建立责任政府或由印度代表多数控制。 1892年的《印度议会法案》增加了立法成员人数,并引入了有限的间接代表制。孟加拉、孟买、马德拉斯和西北省的省级立法议会可以提名成员,加尔各答商会也获得了代表权。成员可以质询政府和讨论年度财政报告,但不允许提出补充问题或对财政报告进行投票。这些规则使得公共审查得以适度扩大,同时保持了行政主导地位。 1909年的《印度议会法案》带来了更实质性的扩张。议会扩大到60名成员,包括27名选举成员。代表制通过省级立法机构、地主利益、商业机构和指定的宗教选区组织。提供了六名穆斯林代表,标志着通过单独选举安排首次正式代表一个宗教社区。印度政治人物如戈帕尔·克里希纳·戈卡莱、穆罕默德·阿里·真纳、马丹·莫汉·马拉维亚、费罗泽沙·梅塔、苏伦德拉纳特·班纳吉等参与了议会或其不断发展的选举制度。他们的存在增加了立法辩论的重要性,但行政当局仍然控制着基本的宪法杠杆。 1919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再次改变了结构,创建了两院制立法机构。帝国立法议会作为下议院,国务委员会作为上议院。总督保留了广泛权力,包括对国防、政治和教会目的的支出权力,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以及否决或认证立法的权力。立法机构还对外交事务和国防缺乏有效权力。因此,宪法发展产生了一个更具代表性的机构,但没有使殖民政府对选举成员负责。 最后阶段与英国统治的结束相吻合。根据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案》,帝国立法议会及其相关议院于1947年8月14日解散。它们由印度制宪会议和巴基斯坦制宪会议接替。在印度,1950年建立的宪法秩序随后将立法权置于印度议会。

  • 1947

    印度独立期间解散

    [1]

    议会及其相关议院于1947年8月14日解散,并由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制宪会议接替。

  • 1919

    两院制立法机构取代原议会结构

    [1]

    1919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创建了帝国立法议会和国务委员会,作为新两院制立法机构的下议院和上议院。

  • 1909

    议会扩大和单独的穆斯林代表制

    [1]

    1909年的《印度议会法案》将议会扩大到60名成员,包括27名选举成员,并创建了单独的穆斯林代表制。

  • 1892

    引入有限的提名和质询权

    [1]

    《印度议会法案》扩大了议会,并允许省级议会和加尔各答商会提名成员。成员获得了受限的质询和预算讨论权。

  • 1861

    帝国立法议会正式成立

    [1]

    《印度议会法案》重组了立法机构,增加了成员人数,并将帝国立法议会确立为英属印度的立法机构。

  • 1858

    王室统治取代东印度公司行政

    [1]

    1858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将印度的控制权转移到英国王室,并改变了总督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

  • 1853

    立法和行政职能开始分离

    [1]

    1853年的《印度政府法案》规定增加成员参与立法工作,为独立的立法委员会奠定了基础。

  • 1784

    《皮特印度法案》改变对公司统治的监督

    [1]

    《皮特印度法案》减少了委员会成员,并设立了印度监察委员会,增加了英国政府监督的又一层。

  • 1773

    《规管法案》设立总督委员会

    [1]

    《规管法案》设立了孟加拉总督和四人委员会,这是后来帝国立法机构的早期制度前身。

产品与定位

一个殖民立法机构,在保留英国统治下的行政至上地位的同时,提供受控的咨询和有限的代表权。

  • 立法 · 1861

    立法法令

    该委员会的核心产出是为英属印度立法。措施在由总督和殖民行政当局主导的宪法体系内审议。尽管成员和代表权随时间扩大,行政当局保留了引入、否决、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立法的广泛权力。

  • 议会程序 · 1892

    立法辩论和质询

    议会程序为成员提供了一个受控的论坛,以质询行政当局和辩论公共政策。质询和财政讨论的范围通过1892年和1909年的改革逐步扩大,但程序限制阻止了该机构行使与负责任的国家立法机构相当的议会控制。

品牌决策

  • 1947

    解散并移交给制宪会议其他

    背景

    英国统治的结束要求替换殖民立法机构。

    采取的行动

    帝国立法议会及其议院于1947年8月14日解散,并由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制宪会议取代。

    后续影响

    该机构不复存在。在印度,后来的宪法继承者是印度议会。

  • 1919

    转换为两院制立法机构换代

    背景

    1919年的《印度政府法案》为英属印度的立法政府引入了新的宪法结构。

    采取的行动

    原先单一的委员会安排被帝国立法议会和国务委员会取代。

    后续影响

    立法代表变得更加结构化,但总督保留了否决权、紧急权力、财政、国防和外交事务权力。

  • 1909

    莫利-明托宪法改革战略

    背景

    殖民政府通过扩大立法委员会和正式化几个代表类别来回应更大代表性的要求。

    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增加到60名成员,其中27名选举成员,并引入了单独的穆斯林代表制。

    后续影响

    印度参与增加,但该结构也制度化了社群代表制,并保留了殖民行政当局的决定性权力。

  • 1892

    扩大提名和辩论权利其他

    背景

    要求更广泛咨询的压力导致了委员会成员和程序的改变。

    采取的行动

    《印度议会法案》增加了成员人数,允许省级议会和加尔各答商会提名,并允许有限的质询和财政讨论。

    后续影响

    委员会变得更具代表性,但成员不能对年度财政报告投票,行政当局仍然占主导地位。

  • 1861

    根据《印度议会法案》重组战略

    背景

    在印度行政管理移交给英国王室后,殖民政府寻求一个更明确的立法机制,同时保留行政控制。

    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更名为帝国立法议会,扩大规模,并增加了额外的任命成员进行立法审议。

    后续影响

    改革为有限的印度参与提供了正式渠道,但没有建立责任政府。

来源1 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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